四、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1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建立能够独立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搞好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1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安监局要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直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依据,定期通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死亡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责任制和控制指标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17.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经常性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系统。灯塔市要建立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
18.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常抓不懈。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场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19.加大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使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