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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加快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
  5.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职业危害和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上述高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设立的高危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年度审查制度。
  6.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7.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时,要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位。
  8.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企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
  9.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预警,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确保人员、物资、器材、设备的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及场所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快建立适应事故抢救需要、反应迅速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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