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2009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考办发【2009】1号)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便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宁政发〔2009〕17号)、《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宁政发〔2009〕21号)的执行和操作,现就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考核方面
(一)关于行政效能考核指标。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公共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和改善民生考核指标、社会管理考核指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以各市《2009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宁政发〔2009〕24号)为准。
“依法行政”、“政令畅通”之“政务督查”、“应急管理”、“公文办理”和“政务信息”目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按照宁政发〔2009〕24号文件执行。
“优质服务”目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a1。
(二)关于考核指标计分办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a2。
(三)关于加扣分方法。获奖加分、受批评扣分、审计结果整改落实不力扣分等加扣分方法,由自治区政府考核办、效能办及审计厅等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执行。
二、对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考核方面
(一)关于共性目标。根据《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2009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通知》(宁政发〔2009〕23号)精神,“依法行政与政务信息公开”目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b1;“廉政建设”目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b2;“政风行风评议”目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b3;“机构编制管理”目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b4;“政务督查、应急管理、公文办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会议纪律和‘窗口’及便民服务”等“政令畅通”目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b5(1)-b5(8)。
(二)关于职能目标计分办法。根据《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能目标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b11。
(三)关于加扣分方法。
1、获奖加分、突出贡献和创新工作加分;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局)通报批评扣分的,根据《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四项第一目规定执行。
2、因行政决策失误或部门工作不落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扣分标准,见附件b6;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分标准,见附件b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分标准,见附件b8;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不落实的扣分标准,见附件b9;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犯罪或单位出现集体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分标准,见附件b10。
附件a1:
5市人民政府优质服务目标评分标准
考核认定单位: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
目 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权重
|
优
质
服
务
(3分)
| 辖区企业对政府效能满意率:根据辖区企业对政府服务企业的主动性、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满意程度计算满意率,按照每一项评价指标的满意率除以60%的目标值进行折算,再乘以相应项的权重分值。共测评10项指标,每一项指标非常满意分配权重0.2分。
| 2分
|
辖区居民代表对政府效能满意率:辖区居民代表对政府为民办事、服务居民的主动性、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满意程度计算满意率,按照每一项评价指标的满意率除以60%的目标值进行折算,再乘以相应项的权重。共测评5项指标,每一项指标非常满意分配权重0.22分。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