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发[2005]75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料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中关于“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转业之前参加全军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合格证书”及军队颁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其证书与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同等对待,不再重新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