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改制企业土地处置政策
2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点保障;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国有企业之间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22.改制企业确需土地资产变现的,优先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优先安排出让,简化审批手续。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出让获得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用于企业安置职工。
23.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或承租权。
24.国有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及部分闲置资产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使用权收益,经财政核准,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
25.国有企业以土地、房产分别作抵押物的,在处置时按统一处置、分别计价、按权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26.对企业管理的向职工生活住宅区供水、供电、供暖的设施和职工住房,在保证无产权纠纷、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全部移交自来水公司、电业局、供暖企业、房产局等市政公用机构管理。在移交前拖欠相关费用的,应一次性清偿。如清偿有困难的,可分期偿还,但不能因此影响分离移交进度。
移交后接收单位须进行改造的,改造费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后,按如下原则处理:移交企业有能力的,改造费用由企业承担,或由企业自行改造后移交;移交企业负担改造费用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认定后,改造费用由移交单位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移交企业无力负担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垫付,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归还,无资产的由市财政逐年核销。
五、其它
27.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两年内全部完成企业改制任务。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由企业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实施。
28.经评估企业有净资产的,其国有产权转让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3号令)执行;没有净资产的,由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改制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