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改制中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依据鉴定结果,比照本条上述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16.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和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原由所在企业按月发放的生活救济费,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原由所在企业发放的,改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上述两类人员所需费用,按现行发放标准预留10年,由改制企业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或资产变现资金中解决。企业无能力支付的从国有企业改革扶持基金中列支。
17.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的方式解决;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对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其在职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费。
18.企业改制前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补齐改制前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改制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企业改制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制后继续参保的,其退休人员随同该改制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改制前未参保的,其退休人员改制时由企业按照辽市政发[2004]46号规定组织参保,为每人一次性缴纳费用10800元,参加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统筹;对企业没有能力按照10800元缴费的,由企业按每人6800元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员只享受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
由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无缴费能力单位在职职工,可以个人身份,比照辽市政发[2002]53号文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时间起点为市政府批准为无缴费能力单位之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只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为每人一次性缴纳6800元,其中企业负担5000元,财政补助1800元。
退休人员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费增长等因素,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
20.企业改制时,要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并签订协议,可采取三种办法处理。一是采取分期偿还(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二是作为股权参与企业重组;三是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职工也可将债权委托工会,用改制后企业的等量资产抵押,并依法公证,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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