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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8.企业改制改组中,继续保留国有全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改制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与职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再回原企业享受安置职工政策。
  9.企业长期病休、签订放假协议、非企业委派学习人员、“停薪留职”、挂靠、挂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离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辽劳社发[2002]9号)有关规定,做好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工作,分清企业和职工的责任。解除劳动关系时,属企业原因造成的,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的,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和职工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10.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无法计算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渠道。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改制企业负责筹集支付。对经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为困难企业的,由同级政府的国有企业改革扶持基金按经济补偿金总额1/3予以补助,其余部分企业自筹。企业自筹仍有困难的,由国有企业改革扶持基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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