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辽市政发[2005]36号 二○○五年八月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改制企业的支持力度
1.建立国有企业改革扶持资金。筹集1.3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垫付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和主辅分离等的资金缺口。
2.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使用的财政周转金。对依法破产和资不抵债的企业,在破产和改制时予以核销;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增企业国家资本金;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回收的本级财政周转金,纳入市国有企业改革扶持资金。
3.给予改制税费优惠。国有企业改制,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时,除缴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服务性项目收费,且单项服务收费不得超过1万元;契税、交易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需缴纳契税和交易税的,市及市以下留成部分返投改制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国有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协商处理银行债务。国有企业改制时,所欠的银行债务在保证不悬空的前提下,有关银行应同改制后企业重新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5.改制企业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相关部门应予确认,不得要求另行评估。
6.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
二、完善社会保障及职工安置政策
7.企业在改制改组中,整体出售、拍卖、兼并分立重组,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或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且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职工身份随之转变。在改制前,企业应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