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经贸委关于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为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要充分认识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职工合法权利的维护,对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处室、单位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安排好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切实维护好休息休假权利。年休假在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段,一般不跨年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要按规定调休;对确实不能调休的,必须经本人同意和处室、单位批准,机关工作人员还须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确因工作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数,不得超过在职人员总数的5%。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不作补偿。
二、合理安排年休假计划。全委年休假工作,由委党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人事处综合协调。委领导的休假由党组统一安排,处长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分管委领导批准,其他人员休假由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安排。每年12月份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提报下一年度休假计划,由本人提出申请,处室和单位汇总,经分管委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备案;2008年度的休假计划安排于8月报人事处备案。
三、切实搞好工作和休假的衔接。由于各处室、单位人员较紧,工作任务较重,既要统筹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又要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干部职工安排年休假,一定要统筹计划,兼顾各方,落实好AB角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要严格考勤制度,各处室、单位要建立考勤登记和请销假制度,请假超过规定天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委属企业参照执行。各处室、单位执行情况,每年12月底前上报人事处。
附件:1、机关、直属单位休假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