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溪口井田扩建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溪口井田扩建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90号)


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

  你矿扩建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委组织专家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认为:该扩建项目所在矿区交通便利,供电条件较好,井田勘探程度为普查(最终),矿井资源较为可靠,具备较好的外部条件,可采储量(122 b)为215.04万吨,水文地质属基岩裂隙类简单型,为低瓦斯矿井,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服务年限15.9年,投资回收期和投资利润率达到行业基准要求,矿井扩建具备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基本条件。

  根据《煤炭法》第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及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委认为福建省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溪口煤矿扩建工程项目符合煤炭工业产业政策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规范要求,原则同意专家组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和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溪口井田扩建的申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