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表《各设区市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评价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根据考核指标、内容和评价标准,我委每季度对各设区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对样本企业的数量、结构和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对各地上报分析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定。
第六条 我委每年对各设区市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量化总分为100分,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设区市经贸部门及有关个人由我委推荐上报商务部作为商务部表彰的评选对象。对于被商务部评为优秀的单位及有关个人,商务部将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优先考虑先进个人享受国外培训等机会。对于列入省表彰的先进单位及有关个人,我委将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同时优先考虑先进个人享受省内外及国外培训机会。
第八条 对于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设区市经贸部门,我委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酌情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建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表:
各设区市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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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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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样本企业情况
| 生活必需品
| 样本企业数量
| 8
| 符合商务部和省经贸委文件要求的样本企业,福州市达到20家,厦门市达到15家,其他7个设区市分别达到5家,各计8分;未达到规定数的,按实际数量占规定数量比例乘以总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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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产资料
| 样本企业数量
| 8
| 符合商务部和省经贸委文件要求的样本企业,福州市达到11家,三明达到8家,莆田达到7家,泉州达到4家,其他5个市区市分别达到5家,各设区市计8分;未达到规定数的,按实际数量占规定数量比例乘以总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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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通企业
| 样本企业数量
| 10
| 符合商务部和省经贸委文件要求的样本企业,福州市达到73家,厦门达到46家,泉州达到32家,漳州达到19家,龙岩达到10家,三明达到14家,南平达到15家,莆田达到12家,宁德达到13家,各设区市计8分;未达到规定数的,按实际数量占规定数量比例乘以总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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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
| 样本企业数量
| 6
| 符合商务部文件要求的样本企业,厦门达到10家,福州、漳州分别达到6家,莆田、泉州、龙岩、南平分别达到4家,三明、宁德分别达到3家,各设区市计6分;未达到规定数量的按实际数量占规定数量比例乘以总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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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县农村市场监测
| 样本县数量
| 3
| 福州、泉州分别达到2个县,其他各个设区市分别达到1个县,各设区市计3分;未达到规定数量的按实际数量占规定数量比例乘以总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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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情况
| 生活必需品
| 实际报送率
| 10
| 报送率100%的项目得满分,未达到的100%的项目,以实际报送率乘以该项总分为实际得分。其中,报送率是指实报次数除以应报次数再乘以100%。报送数据发生差错或遗漏,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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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产资料
| 实际报送率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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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通企业
| 实际报送率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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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
| 实际报送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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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县农村市场监测
| 实际报送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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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信息报送情况
| 节日市场运行分析
| 报送次数
| 6
| 按时报送元旦、春节、“五一”和“十一”黄金周节前准备情况和节日市场运行分析材料的计6分,报送1次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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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市场运行分析及热点、难点分析
| 报送次数
| 8
| 报送月度市场运行分析及热点、难点分析每次计0.5分,满8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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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重大波动
| 及时报送
| 3
| 遇有重大市场波动,能够及时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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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调查情况
| 300种重要生产资料供求状况调查
| 样本企业数与报送次数
| 2
| 各设区市确定4家样本企业,每半年报一次,每报一次企业数据计0.25分,满2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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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种主要消费品供求状况调查
| 样本企业数与报送次数
| 2
| 各设区市确定4家样本企业,每半年报一次,每报一次企业数据计0.25分,满2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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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调查
| 临时性调查完成情况
| 1
| 配合完成调查,可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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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市场监测业务培训
| | 培训活动次数
| 3
| 各市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举办一次以上培训活动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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