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增加三明市“十一五”期间民用型煤加工企业规划数量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6〕491号)
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增加民用型蜂窝煤加工企业指标的请示》(明经贸电力资源〔2006〕27号)悉。鉴于你市型煤加工企业的客观情况,经研究,同意增加你市“十一五”期间型煤加工企业规划数量10个,即由原规划数35家增至45家。请你委根据《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和《2005-2010年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的总量调控和地区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