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连江县物资总公司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竣工验收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101号)
连江县物资总公司:
我委于2006年6月12日受理了你公司关于要求验收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建设项目的申请(连物总[2006]008号)。根据《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和《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2006年6月13日,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同意你公司民爆器材储存仓库通过竣工验收,核定库房最大存药量为:炸药30吨(索类品种可与炸药同库存放)、雷管30万发、黑火药3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