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商务部、
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进程,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产增收。
二、评审对象
(一)评审对象: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省级和国家级的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请评审认定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交易方式、主营业务及带动产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经营情况、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情况、市场发展目标、拟进行标准化改造的措施和投资来源等。
2、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和市场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3、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4、市场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自测自评情况。
5、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农业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推荐意见。
三、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为评定标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原则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工作。
(二)自查自评。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自查自评。
(三)初审推荐。申请认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交申报材料,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经贸委商业处,下同)。
(四)评审认定
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并到实地进行现场测评,召开专家组会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后提交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最后由联席会议确定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向商务部推荐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第一批认定10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荐4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五)命名授牌。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省级和推荐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授牌,向商务部推荐的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由上述五部门联合行文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