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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组织结构。依托大型钢铁企业和产能100万吨以上的大型焦化企业,推动焦化企业开展以资产、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兼并重组、联合,组建300万吨以上的大型焦化企业集团,向生产一体化、经营规模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发挥我省沿海经济大省的优势,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力争“十一五”期间培育2-3户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焦化企业集团。

  -技术结构。焦化企业要积极采用型煤炼焦等高新技术,并同步配备干熄焦及先进化产回收设施。鼓励符合国家准入标准的焦化企业积极开发采用焦炉气及煤焦油深加工、煤调湿、水处理分级利用、余热利用、废渣废液利用等新技术,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拉长增值产业链,推动节能环保,发展循环经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准入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把焦化市场准入关。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电力供应等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省结构调整意见要求。对不符合焦化产业政策和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二)淘汰落后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能分工,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制定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3.2m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的小焦炉淘汰工作计划,利用市场和资源的约束机制,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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