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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装备水平。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及以上,钢铁企业焦炉炭化室高度在6米及以上。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资源节约。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吨焦耗新水≤3.5t。焦炉煤气利用率≥95%。水循环利用率≥85%。

  -清洁生产。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排放控制。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废渣厂内处理利用,不得外排。

  三、调整重点

  “十一五”期间,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重点围绕布局、产品、组织和技术四个方面展开。

  -布局结构。一是为钢铁企业搞好配套。重点钢铁企业要按照国家准入条件,积极采用国际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逐步配套焦化装置,提高焦炭自给率。鼓励钢铁企业对周边焦化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走焦钢联合发展的路子。济南、淄博、潍坊、德州等市的焦化企业,主要围绕济钢、青钢等钢铁企业对焦炭产品的市场需求配套发展;莱芜、泰安、济宁等市焦化企业主要围绕莱钢等钢铁企业对焦炭产品的市场需求配套发展。钢铁企业焦炭产能占全省的比重由目前的35%提高到2010年的50%。二是培育济宁、枣庄、菏泽等煤化工生产基地,调整优化焦化行业,积极做好焦化产品深加工,不断拉伸焦化产业链,进一步提高焦化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产品结构。在进一步提高焦炭产品等级的同时,着力拉长焦化产业链。一是发展焦油深加工。依托济钢、潍坊振兴、铁雄能源等骨干企业,组织实施焦油深加工项目,开发高附加值的蒽油深加工以及精萘等产品。二是发展粗苯深加工。依托山东金能等企业,实施重点粗苯深加工项目,开发甲苯、二甲苯等产品。三是发展焦炉气深加工。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要求,依托兖矿国际、山东恒信等企业,科学实施甲醇、合成氨等项目,扩展焦炉煤气的利用领域。四是鼓励有条件的焦化企业与化肥、化工企业联合,大力发展精细化工产品,形成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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