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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销售网点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销售网点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经贸建字[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省经贸委《关于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销售网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经贸建字〔2007〕471号)下发后,各地流通主管部门围绕网点备案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县级流通主管部门和中标企业对网点备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针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和企业沟通,现对网点备案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网点备案是整个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先决条件,直接影响试点工作进程。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加快备案工作进度。中标企业现有网点的集中备案工作争取在本月14日前完成,中标企业随后新增的网点可根据企业要求随时备案。

  2、备案书面材料主要包括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中标企业承诺书(附后)等四个材料,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新的材料。

  3、网点备案申请表中,中标企业(一级)意见由中标企业或其授权机构盖章。其授权机构盖章时需提供中标企业授权书(复印件)。

  4、本着“方便农民购买”的原则,允许中标企业在市区的销售网点参与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市辖区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网点备案工作。

  5、在集中备案阶段,中标企业及其授权机构要尽快向当地县级流通主管部门一次性提交整个县域范围内的所有销售网点备案资料。

  6、为加快备案进度,在中标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后,县级流通主管部门可一次性对其销售网点进行网上核准。具体审核工作可在网上核准后,尽快督促企业完善网点备案资料,并对其销售网点进行实地审查和监管。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可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中止其销售资格,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关闭不合格的销售网点。

  7、鲁经贸建字〔2007〕47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提到的“正规销售发票”,必须是经县级流通、财政部门认可的正规机打或手工发票(不含定额发票)。销售网点如因不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而发生不能兑付补贴资金的问题,由中标企业承担全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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