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
第四十一条 各级经贸部门应加强技改统计培训学习,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进行统计调查;
(二)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报表进行检查督促,核实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投资数据;
(三)对统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归档管理;
(四)对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办理免税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免税确认书的,有关部门要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追缴免税税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企业技改报表出现的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现象,由统计部门依照《
统计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