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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


  第四十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

  第四十一条 各级经贸部门应加强技改统计培训学习,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进行统计调查;

  (二)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报表进行检查督促,核实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投资数据;

  (三)对统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归档管理;

  (四)对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办理免税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免税确认书的,有关部门要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追缴免税税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企业技改报表出现的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现象,由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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