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外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商企业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报市级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经初审并在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省经贸委。
向国家申请办理的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国家发改委。
第三十六条 免税确认书采取一次确认清单方式,不得分批办理,并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第三十七条 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逐级报文提出申请,并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原件、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其它有关说明材料,原发文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七章 统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施工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第三十九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50至50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合并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