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五)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项目免税及抵税确认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内资技改项目和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技改项目,引进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购置国产设备可享受抵免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现有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 免税、抵税确认书或证明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出具。
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第三十三条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