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所在市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未经核准、备案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省、市经贸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延期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