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技改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经企业所在市、县经贸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或公司)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