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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技改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经企业所在市、县经贸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或公司)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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