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
(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
(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 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