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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

  (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

  (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 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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