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 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七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内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和中央、省属企业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技改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
济南市需核准管理的企业技改项目,凡国家未明确由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济南市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与其它市相同。
第九条 外商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外资技改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经贸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
济南市企业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中央和省属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均由省经贸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