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经贸改字[2006]49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
现将《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