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经省机电办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招标机构要重新组织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
《招投标法》、13号令和本办法行为的。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质疑方如对省机电办做出的处理结论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四十五条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省机电办申请撤项,并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省机电办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电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附件二:机电产品招标备案表(略)
附件三: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略)
附件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略)
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水轮机
03 交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04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