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市机电办对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协调,主要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贯彻执行国际招标的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是否履行了与国际招标相关的合同约定,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际招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擅自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泄漏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
(六)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八)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十一)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商签订定货合同或者中标商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十二)招标机构擅自更改中标商、自行更改中标内容的;
(十三)其他违反
《招投标法》、13号令和本办法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向招标机构索要中标服务费分成的,以及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
《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机电办,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在我省境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