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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方不满三家的,应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标,延期开标时间不得少于七个日历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延期,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内,从网上向省机电办申请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并说明详细的理由,提交招标人、招标机构和网上抽取的评标专家的书面意见,经省机电办同意后,可开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见附件四),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评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章 公示及中标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个日历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

  第三十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分别报送市、省机电办各一份。评标结果在网上公示七个日历日期满,投标人或相关机构若无质疑或投诉,省机电办从网上对中标产品向招标人签发《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并抄送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凭该《通知》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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