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上报国家商务部。综合评价法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公开。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从中国国际招标网“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库”和“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三名以上单人数专家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三)。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将评审专家审核意见、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上传省机电办,并将原始材料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省机电办存档。省机电办在收到上述资料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招标文件生效。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在网上收到省机电办的备案复函后,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中国国际招标网站刊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个日历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详细理由报省机电办。对于需提高标准而进行的招标文件修改,需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分别递交书面修改申请,详细阐述必须进行修改的理由。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开标及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在网上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应公开开标。开标需有招标机构、招标人、投标方及有关人员参加,并于开标后两日内将开标记录在网上上传省机电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