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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须在商务部指定的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具备6号令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须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各招标机构可相互监督,加强自律,避免无序竞争。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采购,以及使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供生产配套及设备维修用的零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七)根据国家规定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八)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资质审核

  第十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省机电办负责本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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