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鲁经贸机字[2006]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参与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及参与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人员,须按本办法实施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所称招标机构是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法人。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与投标的国内、国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是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机电办)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并按照13号令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