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实行奖励优待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淄政发〔2003〕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实行奖励优待的规定(暂行)》已经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实行奖励优待的规定(暂行)
为了鼓励和弘扬社会主义婚育新风,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实行奖励和优待。具体规定如下:
一、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以下简称独女户夫妻)。
(一)独女户夫妻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女方35周岁前申请不再生育的,享受奖励和优待;
(二)独女户夫妻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女方35周岁后未生育又放弃生育二孩的,享受本规定的各种优待,不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二、程序
(一)独女户夫妻双方提出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与该夫妻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申请书》、《审核情况表》、《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公证书》等报区县计划生育局,区县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奖励优待证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该夫妻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