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鲁人口发[2007]55号 2007年8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全面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职责,有效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和在流动中超生”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人口规划确定的到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9600万以内的目标,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印发的《省直相关部门2007年度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指导意见》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主要指标:流出地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全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发证率、人口计生及相关部门验证率达到90%以上;全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建档率、通报率、回执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通报率达到90%以上。
二、职责任务
各级相关部门在层层签订系统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以下部门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
1、流出地:
(1)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制度。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与外出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并认真执行合同(协议)条款;
(2)对流出育龄妇女,认真审核其身份、婚育、节育措施等状况,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经审核后,为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4)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建立健全流出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档案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的交流;
(6)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