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
1、派出所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暂住登记和对辖区租赁房屋日常检查时,要同时查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2、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派出所每月向当地乡(镇、街办)计生办通报办理暂住登记的育龄妇女及持有《婚育证明》情况;县级公安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市级公安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3、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流动人口检查。清理核查流入育龄妇女是否持有《婚育证明》;已妊娠的是否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入户做好流动人口中意外妊娠或违法生育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违法生育的劝其主动接受处罚。
4、建立警计联手责任制。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室和驻地片警广泛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配合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共同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业务技能等培训中要设置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课程,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督促用工单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对用工单位人事档案的检查力度,督促用工单位及时向驻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用工人员的有关情况,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做好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发生违法生育的用工单位依法惩处。
3、实行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乡(镇、街办)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情况;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四)建设部门
1、各级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进入城镇施工时,同时审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办理注册手续。
2、建设开发单位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和社区做好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3、实行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县级建设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建设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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