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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人口计生部门

  1、流出地:

  (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制度。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名义,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并认真执行合同(协议)条款。

  (2)对流出育龄妇女,认真审核其身份、婚育、节育措施等状况,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经审核后,为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4)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建立健全流出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档案,准确、及时地掌握流出育龄妇女去向,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流向地进行信息联系。

  (6)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7)积极开展对流出人口家庭“关怀关爱”活动,参与“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

  2、流入地:

  (1)建立流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基础档案,根据其婚育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2)建立健全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审验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审验《婚育证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查验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对已经生育的育龄妇女核实其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劝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咨询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及时向流出地通报信息、接受回执,至少每半年发送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区域流入育龄妇女进行清理清查,审验《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或持无效《婚育证明》的,及时建立信息管理档案,督办或发放临时《婚育证明》,及时将信息通报给流出地。

  (6)对流入育龄妇女出现意外妊娠的,及时联系并配合流出地计生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违法生育的,将出生信息通报给流出地,并与流出地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7)建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8)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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