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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人口字[2007]80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局、公安分(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房管局、工商分局:
  现将《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任务、检查指导、总结评比时,要将《管理办法》中的部门职责融入其中,每年年底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省人口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7]5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淄发[2007]17号),全面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职责,有效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和在流动中超生”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全市“十一五”人口规划确定的目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市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到95%以上。主要指标:

  1、流出地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达到95%以上。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发证率、人口计生及相关部门验证率达到95%以上。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建档率、通报率、回执率、查体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通报率达到95%以上。

  二、职责任务

  各级相关部门要层层签订系统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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