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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审表》分为质量管理体系与制度、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奖惩、生产过程中及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等考核内容。采用计分评审办法,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为合格;60分至84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报登记表》分为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质量管理岗位职责等考核评审内容。具备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的,为考核合格,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质量管理岗位职责略有欠缺的为基本合格。没有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质量管理岗位职责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审程序
  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程序分为申报、考核和认定三个步骤:
  1、申报
  凡是申报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审表》进行自查合格或者基本合格后填写一式三份,《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报登记表》填写一式三份,并附管理制度复印件等有关文字材料向省测绘局申报。
  凡是申报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后,填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管理制度复印件等有关文字材料向负责考核的测绘主管行政部门申报。
  经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考核意见进行整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重新申报考核;经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视为不具备测绘资质基本条件的单位。
  2、考核
  省测绘局负责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
  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
  3、认定
  由省测绘局签署认定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报登记表》和由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认定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申报登记表》,为相应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
  对经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申报登记表上写明考核评审结论和整改意见,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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