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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测字[2004]61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测绘资质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所属辖区内的县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乙、丙、丁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

  附件:《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和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三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成果保证制度,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及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一般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应当通过省测绘局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特殊情况下,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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