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赣测字[2004]45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
为贯彻执行《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法字[2004]4号),省测绘局会同省档案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申报登记表》
二、《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自查评审表》
三、《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申报登记表》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测绘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测绘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和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三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省测绘局会同省档案局的考核,并取得考核认定证明文件。对通过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已获得档案管理等级称号的单位,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不再进行重新考核。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考核认定证明文件。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具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当通过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考核认定证明文件;特殊情况下,由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自查评审表》分为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业务建设、档案信息开发及利用服务等考核评审内容。采用计分评审办法,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为合格;60分至84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