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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江西省《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赣测字[2005]8号)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测绘作业证是证明测绘作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身份的证件。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中的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
  第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可以与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办理。需要领取测绘作业证的人员,应当由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统一向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符合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
  (四)申领人二寸正面半身彩照3张。
  领证单位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正式填写测绘作业证,并统一加盖省测绘主管部门的钢印和印章,注册核准后方可生效。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六条 测绘作业证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36”是江西省名称代码,中间三位数字为省本级、各设区市代码,后五位数字为发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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