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测发[2007]29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甲级测绘单位:
为加强测绘行政管理,规范测绘市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请同时将文件转发所属辖区内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乙、丙、丁级测绘单位。
江西省测绘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政管理,规范测绘市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含承担民用测绘项目的军事测绘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测绘项目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及海洋测绘中的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等业务范围中的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下达后20日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
(二)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四等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