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赣测发[2007]75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贯彻执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测发[2007]6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详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基础测绘成果管理、使用部门结合《通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
2、明确使用目的、种类和范围;
3、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厅、局级,下同)审核意见;
4、具备完善的保密制度和设施。
三、审批程序:
1、 我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本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1)申请人填写《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的,由省直主管单位审核。
2)申请材料送(寄)江西省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处;
3)江西省测绘局审批,并拟发受理或审批《通知》;
4)申请人持《通知》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测绘成果管理处领取审理材料;
5)申请人持审理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指定单位购领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