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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西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仅从事房产测绘面积量算和变更测量的丁级单位,其取得工民建、规划等方面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是属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把主要仪器设备的型号、计量检定书证号、所有权证明文号填入到《测绘资质申请表》中的主要仪器设备栏目中。
  仅从事房产测绘面积量算和变更测量的丁级单位,其全站仪可不作必备要求,但手持测距仪的数量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考核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主要测绘仪器的法定计量检定合格证;
  (六)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证明文件;
  (七)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仅限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测绘单位);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仅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名称与核准通知书”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住所证明。
  《测绘资质申请表》可以从省测绘局网站上下载,单独装订成册。其他材料一律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
  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对测绘资质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申请变更的报告;
  2、已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原《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变更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用文件;变更单位住所的还应提交新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申请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的报告;
  (二)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原《测绘资质证书》作废的证明;
  (三)遗失情况的说明;
  (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文件;
  (五)原《测绘资质审查申请表》。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配套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测绘局2000年9月30日印发的《江西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江西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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