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西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测字[2005]52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统一我省测绘资质审查的条件和依据,更好地履行测绘资质审查职责,根据《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江西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所属辖区内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
江西省测绘局
2005年7月7日
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按照《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按照本细则和《江西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测绘单位可以向社会聘用符合要求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已退休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1、聘用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测绘单位兼职。
2、聘用已退休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适应所从事的本职工作。
3、聘用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签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中介机构认定的劳动合同。
(二)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中,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测绘工作5年以上的,可视为中级以上“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余2名初级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允许1名是测绘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