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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9)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19、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运转水平。进一步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专项工程,努力解决校舍安全、寄宿制学校建设、教师周转房、实验设备更新等问题。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采取加强农村师资免费培训、组织城市名校名师对口帮扶农村中小学校、特级教师巡回讲学、选派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到乡镇学校任教等措施,把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

  20、加快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确保2009年全省参合率达到90%以上。完善门诊和住院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推广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乡镇卫生院公益服务性质,并给予财政保障。启动乡镇卫生院5000名全科医生培训计划。落实村级卫生服务纳入“以钱养事”范围政策。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施省部联合防治血吸虫病行动项目,实行“整县推进、综合治理”。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卫生城镇、卫生村创建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21、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生育行为,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做好农村适龄青年自愿免费婚检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配合与区域协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完善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做好农村各项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22、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选择少数县(市)进行试点(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加大财政补助力度,重点扩大贫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2009年全省新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30万人。提高农村五保和孤儿供养标准,分散、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分别达到1300元和1800元,农村散居孤儿达到1500元。逐步放开病种限制,提高农村医疗救助的可及和可得程度。加大“福彩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09年继续帮助1万户特困群众改造危房(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

  2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制定和完善乡镇、村庄建设规划,2009年所有建制镇、80%的乡集镇和75%的行政村要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或编修工作。继续实施新农村村庄整治工程,按照整县推进、区域集中的原则,抓好农村村庄整治工作。抓好重点镇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全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把农村学校、国有农(林、渔)场纳入建设范围,2009年再解决400万人的农村安全饮水问题(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继续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同网同价(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2009年新修通村沥青(水泥)路12000公里。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省交通厅负责落实)。增加农村沼气、生物质能源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投资,2009年全省新建沼气池40万口,鼓励在畜禽养殖小区(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省农业厅负责落实)。发展农村信息化,加快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推进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引导农民建设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安全新农居(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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