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以县(市、区)为平台,统筹抓好培训资源和资金的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格资质认定,强化检查监督。为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州可选择1-2个基础较好的县市开展培训资金整合试点,按照“渠道不变、投向集中、各记其功”的方式,把涉及农民培训的部门和单位整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
四、促进就近有序转移
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务工农民就业门路。在继续抓好农村劳动力向外省转移的同时,着力组织本地企业与务工农民的对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有序转移和转岗再就业。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转移的稳定性。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新开工的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务工农民。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务工农民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引导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与务工农民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务工农民,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各级劳动部门保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务工农民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
五、维护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维权联动、工资支付、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等运行机制。保障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务工农民就业环境。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制度,合理确定务工农民工资水平,确保务工农民应与所在企业同等条件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不得随意降低务工农民工资,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帐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确定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时和休假的规定,严禁违反
劳动法或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时或增加劳动强度。健全务工农民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在维护务工农民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务工农民维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充分发挥“湖北省外出务工农民救助基金会”作用,加大对外出务工农民致伤、致病、致残人员的救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