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财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
(3)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是否合理,支出单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支出是否真实;
(4)定期盘点货币资金、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核对会计账目;
(5)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3.义务
(1)有义务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2)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核通过后,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理财活动,但业务多、工作任务重的民主理财小组,可根据工作量确定。
(四)民主理财小组要做好出纳库的盘点工作。检查出纳库是否存在避审单据抵库和白条抵库的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反映和处理。
(五)民主理财小组要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期向群众公布的账目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核实,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
1.财务预算;
2.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
3.财务决策的重要事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落实情况;
5.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时间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当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中上旬,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公开程序
1.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以会计资料为依据,通过计算、汇总,整理好各类数据,按规定的公布表格填写,拟好公布文稿,按期提供。
2.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应对公布的内容的完整性、文稿及数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3)审核签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报账员签章,加盖公章后公布。
(四)公开方式
财务公开以公开墙或宣传栏为主,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化的公开墙,以便于群众阅览。财务账目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五)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并及时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级财务票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村级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村级财务票据式样、规格、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工作。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票据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资金申请单、支出报销单、费用审批单、付款证明单等,村级财务票据只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 村级财务票据应由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并严格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填写票据。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并对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有关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会计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