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冀统能字〔2007〕133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商务局:
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7〕162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与管理,经研究,省统计局和省商务厅决定联合做好《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贯彻实施工作。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各级统计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进行全面调查。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提供经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核定批准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含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名单,督促协调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做好本系统成品油市场流通调查,并将相关基层资料核转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上述三公司以外的所有社会成品油经营企业(单位)的调查,负责本地区成品油市场流通调查工作的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同时将汇总结果反馈同级商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