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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市政维修管理处发现和接到下水道渠堵塞、进水井淤塞积水的通知后,主干道范围的三天内处理,次干道五天内处理,逾期不处理,处以责任人一至二十元罚款。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水源防护措施的规定,确保生产用水和人民食水安全。为防止供水管网被污染,各单位、用户有自备水源,或采用贮水池供水以及工业用水等管道,一律严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违者立即停止供水,待处理后再恢复供水。

  第十七条 在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两侧一米的维护范围内,一律不准乱占、乱建和堆放东西。凡私自在供水管网上骑建的建筑物一律要拆迁。城市供水设施,如管线、闸阀、汽掣、水表等一律不得擅自开关或移动。各单位建设需要移动或改建城市供水设施时,必须报自来水公司审查批准,并应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全市消防栓(包括单位自备)只供火警专用,不准擅自启开。如遇火警启用时,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并在事后将启用时间、地点、用水数量等报自来水公司。消防部门演习用水必须事先通知自来水公司。

  第十九条 用户申请用水(包括新装、改装、移装、增设),均须经自来水公司批准和负责装表、接驳,不得擅自接驳或无表用水。其户外水管工程由自来水公司(或由自来水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设计和施工。户内水管工程可委托持有许可报装的承装单位办理。用户并厂、迁厂、转业、停业均应办理用水转移或拆表停用等手续。

  第二十条 用户投资敷设的户外管,其产权应无偿移交自来水公司,用户不得移改或拆除。管道移交后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

  第二十一条 用户要爱护水表,不准使用任何方法使水表慢行、停行、逆行,影响正确计量。不准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以利抄表、定期换表和维修等工作。凡水表被破坏或遗失,用户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群众发现城市供水设施漏水,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修理。自来水公司发现或接到漏水通知后,主干道漏点三天内处理,其他道路漏点五天内处理。逾期不处理者,处以责任人罚款一至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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