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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市政维修管理处发现或接到马路大氹损坏通知后,主干道大氹三天内处理,其他马路五天内处理。逾期不处理,处以责任人罚款一至二十元。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必须保持经常畅通。所有排水管道、渠箱、濠涌、明沟、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贮水池、污水处理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地带,必须严加保护,严禁向排水设施和构筑物内倾倒粪便、垃圾、煤灰、瓦砾及其他各种杂物。市内的蓄洪湖泊应根据蓄洪需要控制水位高低,不得任意堵塞和影响调节。

  在排水设施的维护范围内(详见《广州市下水道维护地带宽度控制》)不准占用,不准堆放东西,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内街渠箱面不准锤击及行驶机动车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凡违章占用管道渠箱私建的建筑物应予拆除。如不听劝告,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强行拆除。

  第十二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掏挖、堵塞和移动各种排水设施。不准在明涌内停放木排及私设码头停泊船艇装卸货物。濠涌堤岸禁止堆放东西和占作工场。各单位确因需要,拆迁或改建现有排水设施时,应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工程费用全部由申建单位负责。

  凡单位或住户新建、该建的下水道(包括临时设施用水排放),如需接入市政排水设施,必须经市政维修管理处或所在区城建局审批,按指定位置接入。新建、改建化粪池,要经市环卫局核准,采用标准化图纸施工,完工后报市政维修管理处或所在区城建局验收,并按指定位置接人市政排水系统,工程及费用均由申报单位或住户自行负责。

  凡接入公用排水设施的单位的排水管道,应按时自行维护及清疏。

  批准开挖道路安装地下各种管线时,未经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的批准,不得移动和损坏下水道设施。

  第十三条 各种工业废水的排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规定,严禁将危害人畜,妨碍农作物生长,腐蚀排水设施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废渣和医院有传染病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单位的水泥砂浆和钻桩的砂泥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排入市政渠、并设施。

  第十四条 凡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损坏排水设施的要增收一至五倍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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